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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别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公司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权益,并定期由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公司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中针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特殊利益方面做了规定。
一、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1、 公司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调整工作岗位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公司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接收。
3、 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经期、哺乳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要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1、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 对怀孕三个月以内或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适当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视同正常上班。
3、 公司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享有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4、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员工,女方产假为180天(含周末及节假日)。
5、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6、 女职工产假满后,婴儿在1周岁之内每天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合计1.5小时;多胞胎生育的酌情延长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并视同上班。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0.5小时哺乳时间。
7、 公司女职工产假期满,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8、 公司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公司保护女职工的正当权益,使女职工有法可依,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信赖感,提高女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近年来,未发生过因性别歧视、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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